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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固喜(GUCCI)皮夾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惠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98年度偵字第5722號)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仿固喜(GUCCI)皮夾一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經被告供承在卷,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核屬實,參照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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