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202,201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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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諭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諭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諭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1300號判決、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273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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