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212,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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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雅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雅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雅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0806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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