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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志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以法矯字第一00000一二一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5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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