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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銘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銘前因重利案件,經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以法矯字第一00000一二0八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6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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