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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雪份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雪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雪份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定應執行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80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7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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