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231,2011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宗員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員前因毒品、竊盜等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定應執行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81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6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