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進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進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進中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1年1月14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