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246,2011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怡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怡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怡誠前犯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2年7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