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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偉慶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偉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慶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強盜、脫逃、贓物二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九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六○九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四九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七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月、五月、四月、十月、五月及十月確定,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二號裁定,將上開除強盜案外,均減刑後與強盜案定應執刑有期徒刑六年十月確定;
又於九十六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六六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與上開刑期接續執行。
受刑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八一九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法院刑事判決書、法務部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八一九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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