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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承澤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承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承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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