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321,201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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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登賢
受 刑 人 黃正𨩰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登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黃登賢因被告黃正𨩰涉嫌恐嚇案,前依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後,予以停止被告黃正𨩰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所犯之罪,業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通知而未到,具保人亦無法使之遵期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及檢察官對具保人之訊問筆錄等附卷可資,受刑人黃正𨩰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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