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325,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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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碧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碧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林碧容因犯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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