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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國暉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67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1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
惟扣案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2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見毒偵字第2675號卷第23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與首揭規定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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