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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舜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016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舜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舜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毒品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等四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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