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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裕 33歲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裕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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