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407,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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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忠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忠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曾忠欽犯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忠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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