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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日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日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日昇因竊盜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執行,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一百年三月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一九七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百年六月六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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