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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濯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執字第一一四六號、一百年執聲字第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濯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劉濯維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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