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宇婷
被 告 吳婉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宇婷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吳婉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劉宇婷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受刑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
嗣受刑人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証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可憑。
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