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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聰賜
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以書狀及於民國100年3 月15日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從到案至檢警偵查期間、法院開庭期間,就所犯事實,皆已坦白認罪,並深感愧疚悔意。
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柱,羈押期間使家中年邁雙親頓失生活支柱,且被告母親脊椎開刀復建,現居處所為承租,已無法負擔每月租金,請求准予具保,讓被告先安頓年邁雙親,始可安心入監服刑等語。
聲請人並以同一理由,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前當庭提出具保聲請。
二、經查: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犯係運輸第一級毒品之重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1月5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0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茲經本院調閱本案證資料判斷結果,認為上述情形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再本件被告復無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則聲請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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