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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沐翰
上列被告因專科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參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蔡沐翰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1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三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扣之盜版光碟片3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供犯罪所用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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