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孟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於民國98年2月12日下午4時55分許,在被告郭孟道位於臺南市○○區○○路78號4樓住處,查獲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4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49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數 量 │
├──┼────────────────┼─────┤
│1 │盜版命題電子書光碟片 │24片 │
├──┼────────────────┼─────┤
│2 │空白光碟片 │299片 │
├──┼────────────────┼─────┤
│3 │電腦主機(內建燒錄器) │1台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