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456,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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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秋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卯字第141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秋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秋雯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欺偽造文書等十一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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