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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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