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書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書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書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一年二月確定執行,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一百年三月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四一三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百年六月三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