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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蘇守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及竊盜等案件(100年度訴緝字第10號、第11號、100年度易緝字第13號、第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守長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將軍區仁和里和巷104之6號及限制不得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守長因毒品及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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