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輝隆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五號、一百年度聲沒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共重零點零柒貳公克(驗餘淨重)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五號告馬輝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承辦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查扣之海洛因一包重0‧0七二公克(驗餘淨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節,業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屬實,有該院九十八年一月五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