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496,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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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坤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坤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坤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董坤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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