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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怡仁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1510號、100年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怡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曾怡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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