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標冠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標冠廷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標冠廷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標冠廷因犯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4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自應准許。
四、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