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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程凱彥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證人龔耀立、吳孟哲、藍梓豪之證述及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佐,罪嫌重大,且所述與其他共犯、證人不一致,有勾串之可能,非予羈押禁見,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經本院審閱本案卷證資料判斷結果,認為上述情形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再本件被告復無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則聲請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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