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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仕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士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士億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1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0年12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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