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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SURIN NA.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SURIN NANTHAW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SURIN NANTHAWAN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 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16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3月 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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