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548,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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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于羾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劉秋伶律師
謝文倩律師
朱光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羾提出新臺幣伍佰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狀所示。

二、按限制出境屬限制住居之處分,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能於審判時到庭,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

是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以為判斷之依據。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于羾因涉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等罪嫌,經檢察官自民國96年8月31日起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並提起公訴,嗣本院於98年7月22日案件繫屬後,歷次本件準備程序進行中,聲請人均能遵期到庭應訊,且就其被訴事實及證據方法部分,均能如期進行在案;

茲綜合考量被告行動自由之權利、訴訟進行與證據調查之程度,以及前揭各項情事,茲裁定於聲請人提出新臺幣500萬元保證書或保證金之前提之下,准予解除其出境、出海之限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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