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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峯銘
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六四公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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