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557,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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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邱怡仁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邱怡仁因竊盜、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揆諸前揭規定,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有權限向該管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僅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是聲請人即受刑人邱怡仁逕向本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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