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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貝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幣貳張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一六七五號被告柯貝姍偽造貨幣等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一千元紙幣二張(保管字號:一00年度保管字第0一七一號),為偽造之通用紙幣,爰依刑法第二百條、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二百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柯貝姍偽造貨幣等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一六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面額一千元紙幣二張(保管字號:一00年度保管字第0一七一號),防偽線不夠不顯,且色澤暗淡乙節,業據證人莊培岳證述在卷,且扣案之千元紙鈔二張編號又均同為GL702131YE,堪認均係偽鈔,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百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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