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571,2011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愛兵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變造「黃嘉成」國民身分證影本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查獲被告陳愛兵偽造文書等案件,被告業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按,本件扣案之「黃嘉成」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警於調查局詢問時主動提供當場扣得變造「黃嘉成」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

該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然以緩起訴為適當,而以97年度偵字第 15553號、97年度偵字第162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6月30日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見97年度偵字第 15553號卷第40頁)附卷可按;

又上開扣案變造之「黃嘉成」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乃被告所有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於警訊中自白在卷。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押之變造「黃嘉成」國民身分證影本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