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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有澤
李胡秀英
被 告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國展
被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建中
被 告 上欣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幼蕙
被 告 莊耀文
楊乃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270號處分書,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乃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因此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至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自明。
而不服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並無準用上開再審之規定,是對於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式救濟外,不得為再審之對象。
又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二號、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九號、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被告莊耀文、楊乃洲提起業務過失致死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0年度調偵字第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以一00年度上聲議字第二七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
聲請人聲請對該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再審,惟該處分書並非聲請再審之對象,已詳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程序自屬違誤,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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