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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偉宏
選任辯護人 林瑑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薛偉宏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於審理中供述:我現在在大陸幫我太太的娘家工作,月入8,000至10,000元人民幣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並有其入出國日期證明書1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07頁),足認被告確有前往大陸之事實,並有長期居住之可能。
雖被告否認犯行,經本院審理後,於100年3月24日判決,被告因販賣偽藥罪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且未為緩刑之宣告,量刑不謂不重,被告非無因憚於接受刑之執行而有逃匿海外之虞,故本院認仍有限制之必要,故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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