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訴,140,2011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裕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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