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訴,47,2011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錦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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