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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選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百盛
方金㬉
蔡七郎
莫鄭宜伶
林秀芳
劉自慧
林宛靜
黃文旺
凃正國
林錦煌
沈張淑美
黃麗雪
張鎮林
黃金益
吳鳳月
王美珍
湯清玉
吳李淑嬌
王啟英
張献欽
莊吳月霞
郭孟承
黃王錦綢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選偵字第125、148、100年度選偵字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百盛、方金㬉、蔡七郎、莫鄭宜伶、林秀芳、劉自慧、林宛靜、黃文旺、凃正國、林錦煌、沈張淑美、張鎮林、黃金益、吳鳳月、王美珍、湯清玉、吳李淑嬌、王啟英、張献欽、莊吳月霞、郭孟承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預備行賄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各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如附件附表一收受賄款欄、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八、十七預備行賄款欄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二走路工欄所示之款項均沒收。
黃麗雪、黃王錦綢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預備行賄罪,黃麗雪處有期徒刑貳月,黃王錦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各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二預備行賄款欄、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二走路工欄及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三走路工欄所示之款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四頁第十六行之「黃王錦綢」應予刪除;
第九至十二頁之附表二應更正如后;
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王錦綢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百盛、方金㬉、蔡七郎、莫鄭宜伶、林秀芳、劉自慧、林宛靜、黃文旺、凃正國、林錦煌、沈張淑美、張鎮林、黃金益、吳鳳月、王美珍、湯清玉、吳李淑嬌、王啟英、張献欽、莊吳月霞、郭孟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預備行賄罪;
另被告黃麗雪、黃王錦綢所為,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預備行賄罪。
被告王百盛、方金㬉、蔡七郎、莫鄭宜伶、林秀芳、劉自慧、林宛靜、黃文旺、凃正國、林錦煌、沈張淑美、張鎮林、黃金益、吳鳳月、王美珍、湯清玉、吳李淑嬌、王啟英、張献欽、莊吳月霞、郭孟承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王百盛、方金㬉、蔡七郎、莫鄭宜伶、林秀芳、劉自慧、林宛靜、黃文旺、凃正國、林錦煌、沈張淑美、張鎮林、黃金益、吳鳳月、王美珍、湯清玉、吳李淑嬌、王啟英、張献欽、莊吳月霞、郭孟承於偵查中自白上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及預備行賄罪犯行;
被告黃麗雪於偵查中自白上開預備行賄罪犯行,應分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及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查被告等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渠等均因一時思慮欠周而罹刑章,且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深表悔意,被告等人經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因認上開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宣告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再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八十一年臺非字第二四六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人既經本院宣告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有期徒刑,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褫奪公權。
三、扣案如附件附表一收受賄款欄所示之款項,為被告等人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款項既已扣案,自無不能沒收之虞,故無諭知追徵其價額之必要;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八、十二、十七預備行賄款欄所示之款項,為預備交付之賄賂,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及未扣案如附表二走路工欄所示之款項,均為被告等人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預備行賄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十三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
(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二
┌──┬────────────┬───────┬─────┐
│編號│預備行賄者 │走路工(新臺幣)│預備行賄款│
├──┼────────────┼───────┼─────┤
│1 │ 王百盛 │3000元 │ 0 │
│ │(第28鄰鄰長) │ │ │
├──┼────────────┼───────┼─────┤
│2 │ 方金㬉 │3000元 │ 0 │
│ │(第32鄰鄰長林殷旭之配偶)│ │ │
├──┼────────────┼───────┼─────┤
│3 │ 蔡七郎 │3000元 │ 0 │
│ │(第4鄰鄰長) │ │ │
├──┼────────────┼───────┼─────┤
│4 │ 莫鄭宜伶 │3000元 │ 0 │
│ │(第17鄰鄰長莫政翰之母) │ │ │
├──┼────────────┼───────┼─────┤
│5 │ 林秀芳 │3000元 │ 0 │
│ │(第14鄰鄰長) │ │ │
├──┼────────────┼───────┼─────┤
│6 │ 劉自慧 │3000元 │ 20000元 │
│ │(第39鄰鄰長) │ │ │
├──┼────────────┼───────┼─────┤
│7 │ 林宛靜 │3000元 │ 0 │
│ │(第1鄰鄰長林銘益之母) │ │ │
├──┼────────────┼───────┼─────┤
│8 │ 黃文旺 │3000元 │ 1500元 │
│ │(第2鄰鄰長) │ │ │
├──┼────────────┼───────┼─────┤
│9 │凃正國 │3000元 │ 0 │
│ │(第3鄰鄰長) │ │ │
├──┼────────────┼───────┼─────┤
│10 │林錦煌 │3000元 │ 0 │
│ │(第13鄰鄰長林三貴之父) │ │ │
├──┼────────────┼───────┼─────┤
│11 │沈張淑美 │3000元 │ 0 │
│ │(第18鄰鄰長) │ │ │
├──┼────────────┼───────┼─────┤
│12 │黃麗雪 │3000元 │ 500元 │
│ │(第23鄰鄰長龔節子之小嬸)│ │ │
├──┼────────────┼───────┼─────┤
│13 │張鎮林 │3000元 │ 0 │
│ │(第25鄰鄰長之配偶) │ │ │
├──┼────────────┼───────┼─────┤
│14 │黃金益 │3000元 │ 0 │
│ │(第26鄰鄰長) │ │ │
├──┼────────────┼───────┼─────┤
│15 │吳鳳月 │3000元 │ 0 │
│ │(第8鄰鄰長) │ │ │
├──┼────────────┼───────┼─────┤
│16 │王美珍 │3000元 │ 0 │
│ │(第20鄰鄰長) │ │ │
├──┼────────────┼───────┼─────┤
│17 │湯清玉 │3000元 │ 8500元 │
│ │(第34鄰鄰長) │ │ │
├──┼────────────┼───────┼─────┤
│18 │吳李淑嬌 │3000元 │ 0 │
│ │(第7鄰鄰長) │ │ │
├──┼────────────┼───────┼─────┤
│19 │王啟英 │3000元 │ 0 │
│ │(第11鄰鄰長) │ │ │
├──┼────────────┼───────┼─────┤
│20 │張献欽 │3000元 │ 0 │
│ │(第27鄰鄰長) │ │ │
├──┼────────────┼───────┼─────┤
│21 │莊吳月霞 │3000元 │ 0 │
│ │(第5鄰鄰長) │ │ │
├──┼────────────┼───────┼─────┤
│22 │郭孟丞 │3000元 │ 0 │
│ │(第33鄰鄰長) │ │ │
├──┼────────────┼───────┼─────┤
│23 │黃王錦綢 │3000元(未扣案)│ 0 │
│ │(第24鄰鄰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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