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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蘇世芳
原 告 洪淑貞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被 告 陳韋志
上列被告陳韋志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1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臻 嫺
法 官 游 育 倫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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