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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玉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玉振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為警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並循線查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一包,被告坦承係第二級毒品,且上開白色結晶,經送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一○○年三月十三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一五二○○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件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一七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檢驗前淨重○‧○六八公克,取部分鑑定用罄,檢驗後淨重○‧○五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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