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1,自,1,2011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徐志強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吳金助、吳欣蓉、吳美宜業務侵占等案件,向
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