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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簡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嘉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陳嘉慧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原載為「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載,惟其餘足資辨別之出生年月日、住址等項並無錯誤,並不影響真正被告身份之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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