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2,訴,1207,2015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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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立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266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64號、102年度偵字第10115號、102年度偵字第12655號、102年度偵字第15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杜立文業於104年7月17日死亡一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南相字第896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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