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2,訴緝,29,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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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淙昱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張淙昱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淙昱因肝硬化、食道靜脈瘤破裂出血,於民國102年6月23日因吐血送往台南市立醫院急救,住院治療後於同年月25日出院,有該院診斷證明書在卷(院卷81頁),嗣被告於102年8月20日本院審理時,因上述疾病導致身體極度不適,難以應訊,致審判程序無從進行;

其後,經本院分別於102年9月9日、同年10月9日聯繫結果,被告母親表示被告病情仍如先前,未見任何改善,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可稽(院卷第99、103頁);

經本院於102年11月12日開庭審理,被告仍因身體狀況不佳而無法應訊受審;

嗣本院於102年12月9日詢問被告病況,被告母親表示被告之精神狀況較之前次開庭更為惡化,常自言自語,不知所云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院卷第119頁),不料,被告於102年12月9日當晚即因吐血而緊急送醫,經診斷係胃腸道出血、食道靜脈瘤曲張併出血,住院接受結紮止血手術後,於同年月12日出院,復再度因肝硬化引起之食道靜脈瘤曲張併出血、低血鉀、貧血等病症,於103年2月19日至同年2月21日急診住院治療,有被告母親來電之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及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可參(院卷第120、123、123-1、139頁);

被告除上述身體疾病未見好轉外,另因精神情況有異,至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下稱柳營奇美醫院)就醫,經診斷罹有器質性腦徵候群,有該院之診斷證明書為憑(院卷第153頁),而本院於103年4月29日審理時,被告之精神低迷不振,反應遲滯,辯護人表示曾於庭前簡單詢問被告,被告之理解能力有所缺陷,答非所問,被告母親亦表示被告平日在家確有答非所問之情事,且長期無法入眠,眼睜睜躺在床上,胡言亂語等語,本院乃就此函詢柳營奇美醫院,該院回覆:個案於103年4月24日就診當日,精神狀態不佳,思考遲滯,專注力持續度不佳,語言表達及理解力受限,據家屬表示,個案有肝硬化及食道靜脈曲張破裂出血之病史,個案之精神症狀表現,疑與個案身體狀況有關等語,有該院回函1份在卷可稽(院卷第176頁)。

綜上,足見被告確因前述疾病導致身體持續衰弱,進而影響精神狀況,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因此受限,無法自由陳述並適當為自己辯護,堪認被告有因疾病而不能到庭應訊之情事,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審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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